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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标准的导入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者:admin 来源: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3-12-09

李春林

(山东大学 法学院 济南 250100)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劳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中心环节。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劳资关系还日益影响一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国际环境。劳工标准本质上是一种在劳资关系乃至整个社会中催生社会正义与和谐的社会机制。为了实现社会和谐发展,我国必须充分接受和尊重国际核心劳工标准,从“入世”过渡到“达标”。

【关键词】劳资关系;和谐社会;国际劳工标准;国际机制

【作者简介】李春林,山东大学法学院讲师,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6;D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574(2006)03-0026-10

社会必须是和谐的,但又往往不和谐,其中的原因在于社会公正导入与维系机制建设的步伐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的节奏。所以,如果缺少社会公正的嵌入与催生机制,经济发展非但不能促进社会和谐,反而会加剧社会冲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实践就是证明:一方面,经济持续、快速地增长;另一方面,社会日益地不和谐。其中,劳资冲突的加剧最能反映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之间的不同步。

一、入世后国内劳资关系的变化与社会的不和谐

加入WTO是我国基于市场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而入世在推动我国经济与外贸高速增长的同时又加剧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尤其是,入世引发了劳资关系的急剧变化,并由此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一)国内劳资关系的深刻变化

早在入世之前,由于国企改革、民营经济的发展及外资的大量涌入,再加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内劳动关系就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而在入世之后,此种变化更为显著。

1.劳资关系的市场化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再加上受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通常把劳动者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称为劳动关系而不是劳资关系。而在加入WTO之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市场化,社会结构变化也向着市场化的方向转型,其中劳资关系的市场化最具代表性。一方面,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与产权变革,非公有经济的蓬勃发展,大量的外资企业、跨国集团抢滩中国,国内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劳工阶层;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正式融入全球经济,国内市场并入全球市场,国家与市场的分立还得到了“国际”强化。所以,借助市场平台,资本、政府与劳工三方利益格局正式形成,劳资关系市场导向色彩日渐明显。

2.劳资关系的全球化

由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生和完成的,同时我国还加入了构成其核心制度形态的WTO,劳资关系在市场化的过程中还呈现出全球化的迹象。入世意味着进出口关税的降低,非关税贸易壁垒的拆除,投资和贸易政策的自由化,结果大大促进了国内市场的开放度,并进一步刺激外商在华投资的扩张。据统计,在入世之前,全球500家大公司中,只有一半左右在我国设立了企业或机构,而在入世后短短的两三年内,这一数字迅速攀升到400多家,使我国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工厂”。显然,早先阻碍资本、劳工自由流动的国界,几乎在一夜之间就被作为塑造当今世界最强大的力量之一的全球化[1](p429)所拆除,国内劳资关系全球化了,其中包括劳资冲突的全球化。所以,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劳资关系和劳资冲突问题也成为了国际劳工问题的一部分。[2]

3.劳资关系的紧张化

劳资关系的突出特征就是资本与劳工之间在谈判权上的不平等,而此种不平等又为经济全球化所加重。“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资本全球化,它强化的只是资本的权力,侵害和剥夺的则是劳工的权利,由此就打破了二战以后国际劳资关系相对平衡的态势。”[3]究其原因,“尽管资本为了寻求最为廉价的劳动力可以从一国自由流动到另一国,但工人却不能为了寻求最高的劳动力价格而自由地跨国流动。这就制造了选择上的不平等,并为贸易自由化所加大,因为,资本甚至可以更自由地流动到世界任何地方,从而使它相对于劳工和政府立法者来说具有更大的谈判优势。”[4](p78)结果,作为经济全球化中心支柱的WTO虽然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增长,但它也间接地引发了世界劳资矛盾的普遍激化。同样,在我国,“加入WTO制造了严重的社会紧张,并加剧了已经突出的失业问题。”[5](p531)一方面,劳资关系的市场化使资本与劳工之间的固有矛盾开始暴露;另一方面,劳资关系的全球化又为国际劳资矛盾渗入我国提供了通道,从而加剧了国内劳资冲突。由于天生的趋利性,再加上为了应付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资本把保护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WTO用作“尚方宝剑”,拼命地压低工人的工资,削减先前由国家承诺和兑现的各种福利,甚至粗暴践踏工人的基本权利,结果,国内劳资关系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劳资关系日趋紧张的过程。“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促进了我国劳资关系的重构,加剧了劳资冲突。”[3]

此外,劳资关系还被国际化甚至政治化了。在发达国家及非政府组织的推动下,国内劳工问题被与国际关系,尤其是与国际经贸关系拉扯在一起,并由此成为贸易自由化的障碍。美欧等发达国家不仅在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普惠制时附加劳工标准与人权条件,而且还力主在WTO融入“社会条款”,对在遵守国际核心劳工标准方面不达标的国家施加贸易制裁。由此可见,随着致力于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WTO在1995年的成立,一国劳工与资本之间的关系日益在全球背景下展开,国内劳资矛盾不断蔓延到国际关系之中,并反过来影响国际关系。“单单发生在1996年的事件就表明劳资关系和国际关系日益交织在一起。”[6](p399)因为,在1996年,世界上接连发生了几起“标志性”的事件:如,法国工人举行罢工,抵制《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引发国内劳工政策的变化;抗议劳工法修改的韩国工人援引经合组织的劳资关系框架来捍卫其立场;政治对手批判克林顿政府,因为其未能强制执行美国法律,以便使只有遵守国际劳工标准的发展中国家才能获得关税减让;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社会条款”问题上的激烈争论几乎使世界贸易组织新加坡会议完全失败。而劳资关系的国际化无疑对我国经贸发展乃至社会稳定产生了深刻影响。

(二)经济发展与社会的不和谐

和谐社会的核心在于社会关系的和谐,而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又使劳资关系事实上成了我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而且,在我国,由城乡二元结构及农民工等基本国情所决定的是,劳资关系还是一种最具扩散效应的社会关系[1],并影响到社会和谐的方方面面。因此,劳资关系的和谐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社会关系的和谐程度;劳资和谐是社会中最基本的、最大的和谐,并由此构成社会和谐的中心环节。一般认为,制约社会和谐的主要结构性因素有城乡发展差距、区域发展差距及阶层差距等。鉴于农民工主要来自我国中西部省份并构成最大的社会弱势群体[2],充分保护民工权益并实现劳资和谐对于缩小前述结构性差距来说无疑极具重要性。在此意义上讲,劳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风向标,甚至是“十一五”最大瓶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于构建平等、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外贸的高速增长并没有给劳资关系带来和谐。

在经济高速增长的背景下,随着劳资关系的市场化、全球化和国际化,早先隐藏劳资固有矛盾的社会体制和国界面纱被刺破了,劳资间的冲突开始浮出水面。而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与雇主之间在工资上的冲突也许最具直观性。雇主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拼命压低工人的工资,同时还常常克扣、拖欠工人的工资,最后甚至迫使总理出面为民工讨工钱。事实上,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劳资争议案件的数量几乎每年都不断上升[3],有的还酿成劳资冲突和社会混乱[4]。结果,经济发展不但没有带来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反而间接成为社会不和谐的最大诱发因素。不过,最能表明此种冲突严重程度的恐怕是所谓的“民工荒”了。

近年来,珠三角、闽东南等地的制造业出现“技工荒”甚至“民工荒”。其实,不是民工真的荒了,而是在一些企业所提供的工资待遇下,“工人”几乎无法生存下去,他们只好继续去当农民。要知道,我国可有着地球上最廉价、最庞大的劳动力资源[7](pp143-146),在正常情况下是不可能出现“民工荒”的,只是由于雇主太随意浪费和破坏资源,才导致“资源”的枯竭。所以,“民工荒”折射出我国劳资对立的尖锐性。

同时,外贸的高速增长与劳资冲突的并存还间接引发了日渐频繁的国际经贸摩擦,从而制造了一种国际性的紧张,并反过来影响国内社会的和谐。在“入世”后短短3年内,我国对外贸易总额就增长了1.3倍,国际贸易地位连升3级,即从2001年的世界第6位跃至2004年的第3位,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如此高的增速自然会震惊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势力,它们完全无视WTO规则的存在及我国作为WTO成员的基本权益,以我国的劳工标准过低为由,指责我国在搞不公平贸易与社会倾销,并对我国纺织品等产品采取了反倾销、“特保”等贸易措施。[5]其结果是,数十万纺织工人先前被迫接受低劳工标准而上岗,现在又由于被控劳工标准过低而下岗,完全被资本和外国政府玩弄于股掌之间。[6]

由此看来,劳资冲突正在成为新的社会焦点问题,劳资关系是否和谐不仅直接决定社会经济发展是否和谐,而且影响创建和谐社会的国际环境,甚至制约我国的和平崛起。

二、国际劳工标准与社会和谐的实现

从表面上看,我国劳资关系的紧张与社会的不和谐似乎是由经济发展所造成的,但真正的原因在于我国没有注重建设与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相匹配的社会机制,结果,社会的转型解构了旧的社会整合机制,而新的社会整合机制迟迟未产生,此时用旧体制调整新社会关系,社会自然会不和谐。在劳资关系领域里,我国甚至还存在着严重的机制缺失。

(一)社会机制与社会和谐

经济发展一般走在社会发展的最前面,并构成社会发展的中心环节。但是,经济发展并不能够自然地推进社会全面与协调发展。而且,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社会往往会因内部冲突的加剧而变得不和谐起来。此时,就需要创设一种新机制来调整由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所产生的新型关系,并在发生利益冲突时能够进行制度化的解决,以便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而社会的和谐会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后者又会引起新的利益分化和社会矛盾,由此便需要修正和完善原有的社会机制,以再一次促进社会和谐……。在此,笔者把前述良性循环图解如下[7]:

经济发展 社会机制 社会和谐

显然,由于社会机制的介入,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由二元关系变为了三维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从“二元对立”发展为“三维互动”,即发展之维、制度之维与和谐之维三者之间的相辅相成[8]。

目前,经济的增长之所以不能带来社会的和谐,尤其是劳资和谐,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机制发展的滞后。在公有制经济时代,劳资并未分立,更不用说对立了,且当时还有与之相匹配的调控机制。然而,随着劳资关系的市场化,劳资不仅分立,而且在利益上还相互对立。由于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契约自由原则,即要求各市场主体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通过契约完成财产的交换和转移,传统的调控机制几乎完全失效;再加上政府过度退出市场及角色转换不到位,致使劳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处于由市场自发调控的无序状态。由于存在着市场失灵,其中突出表现在不能反映和纠正劳资在权力上天生的不对等,市场自然无法提供作为公共产品的“社会和谐”。

(二)劳工标准与国内和谐

从广义上看,国际劳工标准是指由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等文件,其中心内容是一些处理劳资关系的原则、规则,目的是通过保障工人基本权益来实现世界普遍的持久和谐。但在狭义上,它仅指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核心劳工标准。根据国际劳工大会1998年通过的《工作基本原则与权利宣言》的列举,核心劳工标准包括:(1)自由结社和有效确认集体谈判权;(2)消除各种形式的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3)有效废除童工;(4)消除工作和职业方面的歧视。特别是在二战以后,国际劳工标准在实现世界的普遍正义与和平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基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来看,劳工标准是实现社会转型、化解社会矛盾和实现社会和谐的中心机制。在英国法学家梅因看来,社会进步运动迄今为止,可以归结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但是,人权与劳工权保护机制的创建与完善却是从身份社会转型为契约社会的基础动力与核心标志。因为,如果不确立人权与劳工保护的基准,工人就不可能与天生就处于强势地位的资本平等地缔结契约,并由此步入契约社会。更为重要的是,劳工标准还是一种有效的矛盾化解机制。通过创建人权与劳工保护体制,资本主义国家把社会阶级分解为社会阶层,并使资本与劳工从早先的阶级对抗变为阶层博弈,最后成为契约性的合作伙伴。所以,通过创建带有公平正义性的社会机制对自我进行根本修正,资本主义制度不仅有效地缓和了“自由放任”时代的阶级对抗与阶级矛盾,而且还实现了社会的相对和谐,并始终垂而不死。

社会主义制度比资本主义优越,因为,它是一个不存在着阶级对立的社会,但这并不等于说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存在着人民内部矛盾。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此种内部矛盾还日益表现为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并且,为了实现社会整合,几乎是从实行改革开放第一天起,我国就一直在寻找并创建消解此种冲突的机制。“从一定意义上说,十几年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地寻求新的社会整合机制的过程,而这种新的社会整合机制的基本特点就是以契约性的社会整合为主导。”[8](p11)而劳工标准无疑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机制,它用“契约”取代“身份”,使劳资双方都成为契约的当事方,平等地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公正的安排,从而实现合作与和谐。所以,从本质上看,劳工标准是一种催生社会正义与社会和谐的机制。

1.劳工标准首先是一种权利保障机制。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起码前提。而劳工标准说到底是一种“权利”标准,它要求政府必须确认和保障工人的组织权、集体谈判权及知情权等权利。资本主义国家的工运史显示,作为工人的基本人权,核心劳工标准能够使工人从机器的附属物或替代品(fungible parts)和资本赚钱的工具变为有权力、有尊严的人[9](p187)。通过尊重工人的组织自由和集体谈判权,能够确保工人在工厂中实现自治并享有人权。[10](p44)在我国,由于劳资不和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资本侵犯劳工权利所导致的[9],如果能够充分接受和尊重包括核心劳工标准在内的所有劳工标准,劳资关系的紧张将会得到大大缓解,并为实现社会和谐打下坚实的基础。

2.劳工标准还是一种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利益关系是所有社会关系的核心所在,利益协调是任何社会实现和谐都必须优先解决的课题。劳资间存在着天然的利益冲突,为此,国家必须借助一定的社会机制来调和此类冲突。否则,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下,市场主导下的利益与财富分配会严重偏向资本而不是劳工。而劳工标准就是协调劳资利益冲突的中心机制,并最终确保劳工能够获得其所创造的财富的适当份额[9](p190),而不是生产得越多,挣得越少[11](p42)。劳工标准的利益协调功能在西方社会中体现得非常充分,以工资制度为例:国家创建最低工资制度,但企业完全有在国家法定最低工资之上自主确定工资水平的权利。不过,企业在确定工资水平时,是由雇主代表与工会代表协商确定的,通过谈判确定的工资通常比国家最低工资要高一些。显然,通过设定劳资在工资上的博弈框架,不仅能够确保工人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以防止社会过度贫富分化,而且还可以实现劳资的相对和谐。而在我国,普遍存在的“讨薪难”及其引起的社会冲突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劳工标准不严格及其运行机制缺乏所导致的。尽管我们不需要发达国家的高工资,但却需要其成熟的集体谈判制度,以便让工人能够分享经济与贸易发展的成果。可以断定的是,在我国,工人与雇主通过谈判确定的工资肯定不会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但也不至于低到12年中只增加68元的程度。[10]

3.劳工标准同时是一种社会公正输入机制。“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正义社会。而我国社会(特别是在劳资关系中)目前最欠缺的就是公平正义:超低的工资、对民工薪酬的随意克扣与拖欠、超长的工作时间、老板雇人残害“讨薪”民工以及“过劳死”等等,都是突出的例证。所以,必须在劳资关系中添加公平正义的因子。不过,在公共化程度日益提高的现代社会中,建构和谐社会的基本方式或基础条件就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建设。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基本制度安排,尤其是正义的社会政治制度安排,既是社会基本制度建设的根本目标,也是社会基本制度建设的最高成就。而劳工标准说到底就是一种把公平与正义深深地嵌入到劳资关系中的制度安排,因为,它致力于以劳资法律上的平等去矫正其天然的不平等。具体途径是,通过确立劳工标准,政府不但划定资本在劳资关系上不得逾越的界线(消极保护),而且还赋予劳工以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和维护自己的利益(积极保护),劳工的权益由此获得了双重法律保护。

4.劳工标准也是一种破旧立新的社会塑造机制。由于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国情和传统的社会制度(户籍制),结果产生了我国特有的“身份性”而不是“职业性”工人——农民工。国家用制度确定其身份,资本按照身份给予其待遇;再加上社会道德、文明层面等方面的原因,农民工在相当程度上和相当范围内遭遇了不公正、不公平、不道德的双重劳动标准,致使其权益被严重侵犯。而通过引入国际劳工标准,不但可以有效地消除双重劳动标准,而且可以破除产生农民工和双重劳动标准的社会制度基础,从而加速我国的社会转型与发展。

5.此外,劳工标准还是一种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和谐社会”是能够有效化解内部矛盾的社会,由此就需要一种矛盾化解机制,以便在社会关系某个领域形成自我治理。而劳工标准就是一种使劳资矛盾和冲突能够得到“内部”解决的机制,它首先把劳资冲突的范围圈定在企业范围内,接着通过劳资博弈和利益协调来解决有关冲突,而工会在其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根据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工会是推动民主、透明和社会责任的中心力量;劳工如果没有创建自己的组织,“就没有抵消公司利益或社会中变化无常的市场力量以及国家权力本身的力量。市场迫使展开新形式残酷竞争的权力就会占据支配地位,由此制造尖锐的政治冲突和社会动乱。”[11](p46)由此可见,工会便构成了劳资冲突的缓冲器和隔离带。

正是由于劳工标准具有如此重要的社会“维和”功能,它天生就是一种极为重要的社会“自发秩序”生成与维持机制,能够使劳资关系的运行方式从无序的个人行为发展成为一种有序的组织行为,同时使解决劳资矛盾与争端的途径制度化、法律化和组织化。

(三)劳工标准与国际和谐

其实,国内劳资关系引起国际紧张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它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初期。[12](p183-185)在当时,西欧各国的工厂主为了最大限度地榨取利润并应对在自由贸易条件下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于是便残酷压榨工人,最终引起阶级矛盾的激化[13](pp85-87)。与此同时,各国在劳工保护上也陷入“囚徒”困境。后来,只是随着国际劳工组织的诞生和劳工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国际社会才走出此种困境。而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由于国际贸易更趋自由,国际竞争更为激烈,劳资关系与国际关系,尤其是国际经贸关系越来越频繁地互动。特别是,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政治与学术精英看来,随着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一个既有巨大经济实力又有严重劳工问题的国家成为了WTO的成员。[4](p72)为此,它们开始对我国战略性地使用劳工标准,以我国的劳工标准过低为借口,不仅用单边贸易措施阻止我国产品的出口,而且还企图把劳工标准纳入WTO,以此作为制约我国崛起的战略工具,我国在创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国际环境日趋严峻。

在此背景下,要缓解由于我国低劳工标准和劳资关系紧张所带来的国际经贸摩擦,并使发达国家无法找到对我国战略地使用劳工标准的借口,我国就必须充分接受和尊重国际劳工标准,以便在国内和谐与国际和谐之间实现良性互动。换句话说,“和谐社会”与“和平崛起”是密不可分的。

三、社会和谐发展的国际战略选择——从“入世”到“达标”

在肯特(Ann Kent)看来,我国政府与其人民在1989年以后达成了一个默示社会契约:社会稳定与经济高速增长之间的“二元”互动。[5](pp529-530)但是,劳资冲突的加剧及其对国内与国际和谐的深刻影响表明,传统“稳定与增长”二元型社会契约遇到了空前的挑战,因为,经济的增长并没有带来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结果,“二元”之间非但没有实现“互动”,反而还相互排斥。在此背景下,我们就必须对传统社会契约进行修正,即在“社会稳定与经济高速增长”之前增加“接受和尊重国际人权与劳工标准”之维,变“二元对立”为“三维互动”,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其中,新增加的维度构成其他两种维度的基础、实现途径和根本目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由此看来,在后WTO时代,我国必须调整其实现社会发展的国际战略,从“入世”转向“达标”,即向国际公认的人权与劳工标准靠拢。为此,我国有必要对自己参与国际机制,特别是国际人权与劳工保护机制的历史进行反思。

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是国际劳工法的主要造法机构。中国是它的创始国之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台湾当局非法窃据我国在该组织及其理事会的席位。1971年11月该组织第184次理事会会议根据联合国大会第396(V)号决议,通过恢复我国合法权利的决议。1983年6月我国代表团第一次出席了在日内瓦召开的第69届国际劳工大会,并正式恢复了在该组织的活动。[14](pp1-3)事实证明,我国重返联合国体系曲折而独特的历史(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把新中国排除在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体系之外长达20多年)直接影响了她对国际人权与劳工保护机制所持有的态度和立场。但是,为了在国内建成和谐社会及在国际上实现和平崛起,我国又必须根据国内外社会环境的变化对其传统态度和立场做出一些改变。

1.从工具性利用转向建设性参与。在早些时候,我国在参与国际人权与劳工保护机制时,迫于发达国家的压力,总是自觉与不自觉地把其用作政治斗争的工具,在接受国际人权与劳工标准上表现出来的诚意不够,迈出的步子不大。实际上,我国“入世”和“入劳”走的是两条截然不同的路线:入世时,我国得交一笔很高的入门费,需要全盘接受其精神、价值、规范和义务(一揽子接受);但在加入国际劳工组织时,我国不必交纳入门费,因为它强调的是国家渐进性参与,即在参与过程中实现国家与国际机制的“互构”,使国家充分信仰其精神价值,并逐步接受其全部标准与义务,最终成为国际机制内的主流派和维护者。要知道,尽管国际劳工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组织,但具有“三方制”结构:除了政府代表外,劳工和雇主也是其正式成员。[15](pp 179-180)我国在参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中至少应该把其“三方制”结构带回家。要不然,劳资和谐将缺少基本的结构支撑。

2.从装饰性引入转向发展性引入。长久以来,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总是以经济不发达为由拒绝充分接受国际公认的人权与劳工保护标准。它们认为,只有在其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当水平时才具备充分接受此类标准的条件。结果,国际机制被完全排除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因素之外,只成为一种装点门面的招牌。换句话说,在发展中国家看来,国家的国情和社会发展水平决定国家对国际机制的接受及其程度,它们没有充分意识到国际核心人权与劳工标准的普遍性及固有的灵活性,特别是其固有的发展驱动性。但是,通过分析国际劳工标准与社会和谐之间的内在关系,笔者认为,尽管很多国际机制是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创建起来的,它们是被用来解决各国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面临的共同难题的,“后发”的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也会遇到同样的难题,也会需要引入类似的体制来解决其社会难题,其中劳资关系的紧张及其引起的社会不和谐就是突出的社会难题。所以,我国不应以自身的发展程度来“度量”对国际人权和劳工保护体制的接受程度,相反,在经济已经有相当发展的情况下,我国应充分接受国际人权和劳工保护体制,以此来推进社会的全面转型与彻底改革。否则,我国就根本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从选择性接受转向全面性接受。国际机制主要可以分为两类:经济-效益型的机制与人权-正义型机制,前者以世界贸易体制为代表,后者以国际人权与劳工保护体制为代表。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事实上都认为,人权-正义型体制不但不会促进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反而会构成发展的障碍和负担。对于这样的体制,国家在没有实现充分发展之前是不宜接受的。相反,为了实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国却热情拥抱经济-效益型国际机制,尤其是WTO。但是,经济-效益型国际机制只强调增加一国的总体利益与福利,它不会在一国不同的社会阶层间“公平地”分配有关利益;而且,一国在从某种国际机制中获益的同时,它还会支付一定的成本和代价。同样,国际机制也不会在一国不同的社会阶层间“公平地”分配有关成本,结果,一些社会阶层虽分享了主要机制利益,但却没有分担任何机制成本,而另一些社会阶层既没有分到任何机制利益,但却支付了主要机制成本。所以,如果一国偏向性地接受国际机制,必然会加剧本国业已存在的贫富悬殊和社会不公,从而产生社会矛盾和冲突。在经济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国家就应基于战略性的考虑而全面接受国际机制,因为,社会要和谐发展,一方面需要经济-效益;另一方面需要人权-正义,两种缺一不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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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胜如:《加入WTO对我国劳动立法和劳动关系的影响及对策》,《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3]常凯:《WTO、劳工标准与劳工权益保障》,《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4]Daniel A. Zaheer, Breaking the Deadlock: Why and How Developing Countries Should Accept Labor Standards in the WTO, Stanford Journal of Law, Business and Finance, Vol.9, Autumn 2003.

[5]Ann Kent, China's Growth Treadmill-Globalization,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 Th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3, No.4, Summer 2004.

[6]See Richard B. Bilder ed., Book Review and Note, The American Journal International Law, Vol. 91, April 1997 (reviewing of Lance A. Compa and Stephen F. Diamond ed., Human Rights, Labo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and Policy Perspectives (1996)).

[7]Andrew Ross, China After Seattle, The Review of Education, Pedagogy & Cultural Studies, Vol.24, No.1-2, January-June 2002.

[8]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Karen Vossler Champion, Who Pays for Free Trade? The Dilemma of Free Trade and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North Caroli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mercial Regulation, Vol. 22, Fall 1996.

[10]Jonathan P. Hiatt and Deborah Greenfield, The Importance of Core Labor Standards in World Development, 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26, Fall 2004.

[11]Stephen F. Diamond, The “Race to the Bottom” Returns: China’s Challenge to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Movement, U.C. Davi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cy, Vol.10, Fall 2003.

[12]Virginia A. Leary,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Social Clause (GATT, ILO, NAFTA, U.S. Laws), in Jagdish Bhagwati & Robert E. Hudec (eds), Fair Trade and Harmonization? vol. 2: Legal Analysis, The MIT Press (1996).

[13]可参见刘祚昌等主编:《世界史》(近代史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4]刘有锦著:《国际劳工法概要》,劳动人事出版社1985年版。

[15]Christopher McCrudden and Anne Davies: A Perspective on Trade and Labor Rights, in Francesco Francioni ed., Environment,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Hart Publishing (2001).

[1]据统计,现阶段我国农民工总数已逾1.5亿,已成为第二三产业真正的主力军。现今中国农村,80%的家庭有人在外打工,这意味着有7到8 亿人与农民工有直接经济关系,加之农村家庭与城市家庭的亲情联系,在当代中国有10亿以上的人口关系着农民工!要知道,农民工仅仅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一部分!

[2]据调查,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主要来自安徽、江西、四川、湖南、湖北、河南、广西、重庆、贵州等中西部省份。2002年这9个省份的跨省流动就业劳动力之和占全国总量的81%。2002年,跨省流动农村劳动力主要去的省份为广东、浙江、上海、北京、江苏、福建和天津,上述7省市吸纳了82%的全部跨省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

[3]著名经济学家萧灼基教授就指出,近几年劳资矛盾有紧张的趋势,劳资纠纷的案件不断上升。根据他的估算:劳资争议案件,如果以1996年为100,那么2004年是472,增加了3倍多;集体劳资争议也呈增加的趋势,如果以1996年为100,那么2004年则是343.6,且劳资争议每年所涉及的金额占到GDP的7%。萧灼基教授的估算完全是有根有据的。据统计:广东省东莞市2004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1995年的50倍。深圳市两级法院从1998年到2004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也超过10倍。

[4]如,2005年3月15至17日,广东某首饰厂职工怀疑染尘肺病,结果导致 5000工人与厂方对峙;在2004年,深圳五千工人因抗议克扣工资而与警方发生暴力冲突,工人为维护自身基本权益与厂方对峙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和交通瘫痪的类似事件在东南一些省份时有发生。

[5]从1995年起到2005年,我国已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同时,一些国家有时根本不用借反倾销之名就对我国产品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如,在2005年5月18日,美国就对来自我国的7种纺织品出口采取限制措施,到当年7月14日,美国共对中国19种纺织服装产品设限或酝酿设限,涉及36个类别;同年6月11日,欧盟对我国4类纺织品实施数量限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对我国纺织品的出口设置障碍,如土耳其目前仍维持对我42类纺织品的进口特别限制措施。

[6]纺织品是我国比较优势最为突出的大宗出口产品,对我国实现外贸顺差、增加就业发挥重要作用。据统计,我国纺织业直接就业人数1800万人,间接就业人数1亿人以上。由于美欧等国对我国纺织品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导致国内纺织厂纷纷裁员、停产。

[7]其实,此种图解也可以借助于马克思有关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原理来加以解释。

[8]当然得指出的是,“和谐之维”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运行状态,其本身不能脱离其他维度而存在。

[9]如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有损劳工利益的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险权等各种正当权益,其中尤其表现在剥夺工人的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

[10]根据当地劳动部门提供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12年来,珠三角地区外来工的月平均工资只增加了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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