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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理论与当代社会主义  

作者:admin 来源:山东大学当代社会主义研究所 发布时间:2013-12-09

乡镇体制变迁的思考

——“后税费时代”乡镇体制与农村政策体系重建

李昌平

(贵阳市 花溪区25016信箱 550025)

【摘要】上世纪50年代从乡镇政权体制向人民公社体制的转变,主要是出于国家工业化从农村获

取资金的需要;建国以来的乡镇政权体制的变迁是以农村的微观经济组织和其他微观社会组织的变化为基础的;目前乡镇政府已经失去为国家现代化筹集资金的功能,也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改革势在必行;明确新的职能、建立提供高效服务的体制、改善乡镇党委的领导,应是近期乡镇改革的方向;完善乡镇治理结构, 实行金融优先的微观组织再造,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完善农村现代制度体系,修改《土地承包法》、还土地权益于民,建立以土地产权收益为财政基础的村民自治,等等,是目前农村改革的几个着力点。

【关键词】乡镇政府;人民公社;体制改革;政策建议

【作者简介】李昌平,男,著名三农问题专家,现主要从事三农问题研究和农村扶贫开发。

【中图分类号】D5;D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574(2005)02-0003-08

2004年3月14日,在温家宝总理宣布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政策时,我当天写过一篇文章——《取消农业税对乡村社会的影响》;2004年5月再次撰文《迎接乡村民本时代的到来》。今天,我想从中国乡镇体制变迁的历史逻辑出发,探索“后税费时代”的乡镇体制与农村政策体系的重建。

一、皇权为什么下乡:建立乡镇政府的理由

一般认为,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社会一直都是皇权不下乡的,但君主专制王朝结束后,“皇权”终于下乡了。不少人把“皇权”下乡看成是“三农”问题的根源。对这个判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难有结论。恐怕搞清楚“皇权”为什么下乡是思考乡镇体制变迁的前提。

中国农民革命,主要因土地而革命,农民革命是农民用血和生命为代价获取土地的循环反复。革命成功后,专制皇权无一例外的靠占有地租和劳务养官、养军队及修建土木工程以维护自己的统治。民国以来,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与君主专制时代相比,政府多了两项重大任务:一是快速实现工业化,二是城市化。工业化和城市化所需要的巨大原始积累从哪里来?我们知道,许多工业化国家都是通过海外殖民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的,但新中国建立的时候,民弱国虚,帝国主义虎视眈眈,这就决定了新中国只能走自力更生的工业化道路。由于新中国要实现工业化、城市化,这就决定了新中国需要将更多的、在旧时代属于地租性质的国民收入转化为工业资本,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化为工业化和城市化所需的人力资源。由此决定了新中国政府从农村吸取财富的措施比历朝历代都要强,这就有了“皇权”下乡——建立乡镇政府(乡公所)。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建立乡镇政府(乡公所)是中国现代化的需要。

关于中国是不是一定要走以牺牲三农为代价的工业化的道路,现在有很多的争论。这同样是难以结论的。关于中国现代化道路的选择,上个世纪的20年代到40年代,中国人有很多的讨论,大致有三种意见:一是优先发展农村;二是优先工业化;三是优先发展农村手工业,办村办企业,以此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1948年多党联合起草了《共同纲领》,决定要用不到20年的时间完成国家资本主义,加上后来的朝鲜战争的影响,中国最终走上了快速工业化的发展道路。这就决定了共产党领导下的乡镇政府不寻常的体制变迁。

二、公社产生的理由

随着朝鲜战争的打响,更加加快了中国工业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乡镇政府(乡公所)面对千家万户的小农户,高成本、低效率的转移地租和劳动力无法满足工业化、城市化的需求;国家需要乡镇政府“多快好省”地支持现代化建设,快速度、低成本地转移更多地租和劳动力。当时的国情是:一方面,由于农业基础设施落后,自然灾害频繁,严重阻碍生产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乡镇政府(乡公所)直接对应千家万户小农,获取地租和转移劳动力,既无法加快速度又无法降低成本。于是,上个世纪的50年代初期就开始了互助组、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社会主义的合作化运动,到后来发展成为人民公社化运动。应该说,对工业化而言,合作化是成功的,人民公社早期也是很有成效的,既加快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又实现了“多、快、好、省”转移农业地租和劳动力服务工业化的目标。当然,从农村转移地租和劳动力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不是“人民公社化”的唯一理由,但是不能否认这是主要的理由。

三、公社再次转变为乡镇政府的理由

人民公社缺失激励机制,社员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平淡,公社化遇到了社员普遍的“消极抵抗”,人民公社化的生产能力不仅不能提高,相反有下降的趋势;另一方面,由于工业的发展,大量的机械、化肥、农药要下乡,希望交换更多的农副产品;人民公社的后期,公社体制对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效率大大的下降了,对村建设和提高人民福利的能力也大大降低了。人民公社后期,公社既不能满足国家的需求,也不能满足集体的需求,更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了。三不满意的局面一直拖到70年代的后期,终于出现了“家庭经营”新的生产组织形式。家庭经营的“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部是自己的”分配机制,极大激励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亩产增加200-300斤。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既不能交足国家的、也不能留足集体的、更不能满足社员的,相比之下,“家庭经营”具有无比的优势,人民公社在一夜之间垮掉了。“过时”的乡镇政府替代了“先进”的人民公社。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乡镇政府每年转移地租的绝对值远远超过了人民公社,既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又支付了改革开放的成本,大大的加快了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步伐。

——乡镇政府后来为什么又成为“过街的老鼠”?

进入90年代的后期,中西部的乡镇政府几乎成了“过街的老鼠”,撤销乡镇政府的呼声不绝于耳。为什么会这样呢?

第一,基层组织逐步涣散,乡镇政府和部门膨胀,转移地租的能力逐步散失。80年代初期,公社虽然解体了,但生产大队和小队的组织形式还在,集体经济也在壮大发展中,从公社过来的社员 “社会主义觉悟”还很高,农民主动交粮交款,因此,乡镇政府收取地租不仅速度快而且成本也低。随着时间的推移,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的解体,集体经济被个体私营经济掏空,意识形态的变化与腐败的盛行,一方面乡镇政府收取千家万户地租的难度增大,出于催粮催款的需要,不得不增加干部和准干部;另一方面,乡村社会越来越原子化,为了加强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中央部门权力也大举下乡,国家公职人员直接上门收粮收款。

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农村出现了“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无底洞”的局面,农民负担日益加重,直至发展为逼粮逼款;另一方面,乡镇政府和部门权力的膨胀,为工业化转移地租越来越少,特别是到了90年代后期,出现了农民负担养不活乡镇政府和部门干部的局面,动用警力牵猪赶羊、逼死农民的事情时有耳闻。从一定的意义上讲,90年代的乡镇政府如同人民公社后期——中央不满意,农民不满意,社会不满意。

——乡镇政府逐步成为“麻烦制造者”。不仅如此,由于乡镇政府和部门对农民搜刮过度,一方面导致农村经济停滞不前,扩大内需的经济策略失效;另一方面,导致农村干群关系、党群关系恶化,各种矛盾激化,影响大局稳定,90年代乡镇政府和部门发展成为不得不依靠违法而生存的“怪物”。从一定意义上讲,90年代的乡镇政府和部门已经成为中国现代化的“麻烦的制造者”了。

乡村的问题不是乡镇干部造成的,也不是乡镇政府造成的,主要是宏观决策对乡镇职能定位没有“与时俱进”造成的。无论是人民公社还是乡镇政府,都为中国现代化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也起到过非常负面的作用。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基层政府和组织只是国家现代化的工具。

——中国进入“以工补农”的新发展时期,乡镇政府转移地租的职能消失。随着我国工业化进入中期,不需要农业地租对工业资本的补充了。不仅如此,胡锦涛等中央领导人多次表达:中国进入“以工补农”的新时期。乡镇政府的主要任务不再是服务于“国家资本主义战略”——找农民收钱了,而是如何用好“以工补农”的转移支付资金,为农民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

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决定了乡镇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行必治本。

四、乡镇政府怎么改革?

乡镇体制到底怎么改,众说不一。一说要撤销乡镇政府;二说要改乡镇政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三说要撤乡强镇;四说要实行乡镇自治,等等。我认为,中国之大,不可能一个模式行天下。但无论怎么改,如下方向性和原则性的问题是必须明确:

第一,明确新的职能。主要的职能应该有三:1,服务“以工补农”的国家战略, 高效提供农村公共服务。很多人都说,不收农业税了,乡镇政府还没有什么事情做,还不如撤销乡镇政府。30%的城市人需要市、区、街道(镇)、居民委员会提供服务,而中国人有70%生活在农村,他们也是中国公民,为什么就不要政府提供服务呢?歧视农民的观念在中国人的脑子里根深蒂固!今后,每年都会有数千亿(会逐年增加)的财政资金转移到乡村,如何为农民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如医疗、教育、养老、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环境治理与保护、技术普及与应用、社会治安、就业等),将是乡镇政府的首要职责;2,规划、建设和管理小城镇。乡镇政府应承担起统筹新乡村规划与建设的任务,建设、管理、维护小城镇也将是乡镇政府的重要职能。中国是一个人多资源少的国家,50年以后还会有6亿多人生活在农村,合理的规划集镇和新村,对资源的管理、节约和有效使用以及有效管理乡村社会意义非常重大;3,管理国有的现代化后备资源,如森林、矿产、河流等。现在阶段,国家可以放弃地租,但矿产、森林、河流等资源依然是可持续现代化的命脉,国家不应放弃控制权,因此未来乡镇政府将依然承担管理这些战略资源的任务。

第二, 建立提供高效服务的体制和机制:一是建立“民本、民管”政府,将乡镇政府建设成有限自治政府。一般乡镇政府今后除保留公安派出所外(发达的重镇除外),其他部门原则上退回到县,过去乡镇部门承担的职责都由乡镇政府的内设办公室承担,相当一部分职责交给市场或民间组织完成,形成公共资源使用与管理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相互竞争的机制。二是改良农村微观组织,降低公共服务成本。农村微观组织的状况决定着乡镇政府的组织状况。上世纪50年代从乡镇政府体制过渡到人民公社体制,是因为农业生产的微观组织发生了变化,即从农民的个体经济转变为集体经济;80年代从人民公社体制返回到乡镇政府体制,同样是因为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改变。现在提出建立提供高效服务的体制和机制,应高度重视支撑“民本、民管”乡镇政府的微观组织建设,如:团支部、妇女联合会、老年人协会、行业协会、农会、合作社等等。三是改进资源配置方式、途经——将权力配置变为法律配置。今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绝大部分要依法配置到社区、到人头,一个村有多少人,教育资源多少,医疗资源多少,应按人头来依法配置,不管中间有多少环节,法律规定多少钱就得给村社多少钱,不能由权力随意安排或截留。西南有一个县,涉农管理机构的财政经费是六千万,六千万的75%基本上用于在县城上班的人头开支,只有25%用到乡镇农业服务部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钱越来越多的流到县里,而县政府的机构在膨胀,如果这种形势任其发展下去,今后县里的问题大得不得了。中央转移支付的资源都是以条条的形式下去的,县委书记和县长对部门膨胀是没有办法的,这样的体制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可能是一个大的隐患,等到这些部门过度膨胀再行改革,可能比现在乡镇改革的成本更加高。这个问题应引起重视。四是改变资源使用管理方式——由官权管理转变为民权管理。资源转移到社区和人头后,怎么使用、如何管理,应该由社区群众民主决策和管理,政府官员只可以作为一个协作者参与监督使用。资源落实到人头以后,受益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对象。五是地租成为村民自治和新乡村建设的资本。土地地租过去转移为工业化资本,今后的土地地租要成为村社自组织自治的财政基础,辅之以国家转移支付的资源建立起“以村民自治为前提的、以土地村社所有为基础的乡村自治制度体系”,促进以“政治发展、社会发展、生产力发展”为主要内容的新乡村建设。六是提高国有的现代化后备资源,如森林、矿产、河流等的管理效率:一方面要明晰产权边界和产权收益分配机制,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要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地方合法自治利益的关系,建立中央与地方共同管治森林、矿产、河流资源的利益共同体,从制度上保障当地人民分享国有资源开发收益的权利和管理国有资源的积极性。

第三,改善乡镇党委的领导,完善乡镇治理结构。县乡人大代表要竞选产生,人大主席团的主要成员应该主要由民间组织的领袖构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是乡镇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乡镇政府的乡镇长(正、副)都有民主选举产生(或罢免),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或罢免);乡镇政府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执行机构;乡镇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在乡镇人大主席团内选举产生党支部,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人大决策和对政府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党委和支部)应逐步实现自给自足,不再由财政供养,要靠为群众和党员提供服务获取资源生存。通过党的基层组织的示范,各种组织都依靠提供服务而生存,从而开启乡村社会由家庭为单位的竞争时代进入组织竞争的新时代,促进乡村社会由“官本位”社会向“民本位”社会转型、乡村政治由“党政治”向“民主法制政治”转变、乡镇政府由“官本”政府向“民本”政府转变。在这一过程的开始阶段,可通过逐年对乡镇干部身份进行赎买的办法,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为建立“民选、民管”的乡镇自治政府做人事制度准备。今后,乡镇公职人员不应搞终身制。

五、现阶段促进乡镇体制改革的几个着力点

乡镇体制改革虽然是微观层面的改革,但也涉及很多根本问题,不是说改就能改的。当明确了改革的方向,有些事情是现在就可以做的。

1,微观组织再造,金融优先。很多地方的党支部、村委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已经没有凝聚力和有效的功能了,有些农民经济组织也名存实亡。要放手让农民根据自身的需求改造和重建自己的组织。25年前,改革激发了家庭配置资源的功能,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现在要通过改革激发农民组织的功能,促进乡村政治发展、社会发展和生产力发展。在改造微观组织的过程中,要注意优先发展社区金融合作组织。因为社区金融合作是社区消费合作、购销合作、技术保障合作、劳动合作等等一切合作或资源有效配置的纽带,更重要的是土地村社集体所有制下的社员土地产权也要通过社区金融合作组织实现。全国正在进行的农村信用体制改革,应充分认识到社区金融组织对乡村社会未来发展的积极作用,应积极培育社区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今后,农村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对民间组织招标,既要发挥组织配置劳动力的优势,充分实现劳动力的就业,又要给民间组织以发展资源和竞争机会。

我在多篇文章中呼吁国家建立农民土地银行,村一级建立土地信用社。具体设想是:村级土地信用社可以以村民集体的土地权作抵押,在农民土地银行贷款;村民可以用自己的份额土地权作抵押在村土地信用社贷款。村级土地信用社由村民民主管理,利息收益用于村内公共事业和补贴农民社会保障;如果村民进城,愿意放弃土地份额权,村土地信用社可以垫付资金收回他的份额地权,并将他名下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余额转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村级土地信用社如果到期不偿还土地银行的贷款,土地银行可以将土地在市场上拍卖,也可以将土地卖给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如果国家搞建设需要占用土地,可以直接用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也可以用土地储备中心的库存土地置换城郊农民的土地以建设经济开发区等等。

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和农民土地银行还可以开展农村房地产业务,促进新乡村规划和小城镇建设;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和农民土地银行可以参与新乡村规划、小城镇规划,可以用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和农民土地银行库存的土地,开发农民新居,加快村庄规范化建设和城镇化进程;村级信用社也可以用土地抵押取得贷款,按照新村规划对村民住房进行统一改造;村民也可以在村土地信用社贷款建房;按照新乡村规划建设的民居,可以在农民土地银行或村级土地信用社抵押贷款。

我认为,只有这样,农民的财产权才真正得到落实,才能实现交易。如果没有“土地、金融、社保”制度作为前提,农村私有化改革不仅没有积极的意义,可能会导致农民比工人输的更惨!中国如果把农民土地这个巨大财富纳入现代金融制度体系,至少有如下重大意义:一是农村的国民生产总值不用20年就可以再翻两番;二是可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三是可以把中西部绝大部分农村纳入市场经济体系;四是对降低金融坏账率有积极的意义;五是可以理顺农村治理结构;六是可以大大促进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快速健康的发展,有利公民社会建设。

我不是金融专家,不可能设计出完善的土地金融社保制度,但在我长期对三农问题的思考中,感觉土地金融社保制度对解决三农问题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希望金融学者也将眼光投向这个领域。

2,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完善农村现代制度体系,促进城乡制度对接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粮食等农产品价格的提高,种1亩地的收入相对2000年增加了800元左右。由此诱发了一系列土地产权纠纷。一种情况是,过去因种地亏本而出现的抛荒地,由村委会转包给其他农户承包,现在抛荒外出的人回来索要自己的土地,而占用土地的人以合同没有到期为由不同意放弃。二是1997年第二轮承包时,由于当时种地收益微小或负值,所以很多地方没有调整土地重新发包。20多年没有调整土地的地方出现了土地占用严重不平衡的现象。如贵州等地政府规定80年代分地后不再调整,20多年过去了,20%的家庭是村社集体成员,但几乎没有土地,20%的进城家庭不是村社集体的成员,有的还成了国家干部,不尽村民义务,却成为了村里的地主。《宪法》和《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现有法律条文无法解释和处置农村正在实际发生着的土地关系。三是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民种地不交钱了。那么,村民自治的财政基础在哪里?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如何体现?土地是村民的共有的生产资料,村民作为集体成员,在处置共同产权方面如何体现权利?土地实际上还承担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国家没有提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情况下,集体的土地有无必要承担社会保障功能,该如何实现?农村的公益事业和农业基础设施怎么办?这些问题都不能回避。我建议:

——取消农业税不如“税转租”,让所有者权益回归

随着农业税取消,农民种地不再上交任何负担,这似乎成为学者专家的共识了。其实,取消农业税后农民种地要不要交钱、交多少钱应该由农民自己决定,因为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应该由所有者决定土地的租金。土地租金主要用于:1,补偿占地少或没有土地的农民;2,为村民自治提供财政基础;3,为村民提供公共服务——水利、道路、技术服务、合作互助、发展基金、五保照顾等;4,农民放弃土地的权益要进城发展,必须要拿一笔钱加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这笔钱从哪里来,应该从地租中支付。

在减免农业税的同时,要研究“税转租”的相关政策。在减免农业税的过程中,可考虑将农业产值的5%作为地租,其占有权归村社集体(土地所有者)。若按农业产值的5%作为地租,全国村社可以收取750亿元左右,这应是乡村自治的财政基础和新乡村建设的物质基础,更是“后税费时代”“城乡统一制度体系”建设的经济基础。现在应尝试通过750亿元的地租,建立村民的养老制度、合作医疗制度、村社基建制度、安全保障与救济制度、社区信用制度等等制度体系的雏形,再通过国家转移支付的资源加以充实和完善,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制度体系。

种地的农民一定要向村集体交纳地租,租金收多少、怎么收、怎么管、怎么分配,以及未来的农村养老制度、合作医疗制度、义务教育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合作互助制度、农村人口转移制度等等,都应该加紧研究、统筹安排。

——修改《土地承包法》,还土地权益于民,让村民成为自治组织的主人

对绝大多数中西部农村来说,土地是村民自治组织的唯一公共财产。如果村民自治组织对土地没有任何的掌控权利,其自治功能就无法实现。国家规定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变,像贵州等地本来就有20多年没有变了,再加一个30年不变,就是50年不变,农民没有地,地主非村民的情况会更加严重。村民给城里人交租(一般每亩交300斤粮食)就会更加普遍。进城的“地主”既不参加村内的公共事业建设,也不参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一切事务,而真正的村民却既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也不是法定的承包人,也难以有效参与社区事务。这种状况下的村民自治组织不可能实现自治功。

问题就出在《土地承包法》,这是一部违宪的法律,它剥夺了村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也剥夺了村民自治权利,《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承包法》这三部法律相互矛盾,必须统一到“土地村社村民共有”和“自治组织成员是土地的主人”的原则上来。任何人一旦不履行村民义务,不再是村集体成员,村集体可有偿地收回其土地占有和使用权。

我认为,造成土地产权关系不清的恰恰是《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法》实际上强化了国家对土地权益的处分权,剥夺了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土地所有者权益。应修改《土地承包法》,还权于民。

——农民的社会保障既靠财政更要靠土地,让土地产权实现社会保障功能

随着国家财政对三农的倾斜,农民的社会保障开始纳入议事日程。这当然是好事。但靠政府财政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似乎也是难以实现的。比较现实的选择是:靠农民土地的产权收益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辅之以国家财政补贴。依靠土地产权收益的三个大的部分,基本可以建立起覆盖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的增值收益,这个部分每年不少于1000亿元,可以拿出比如500亿元搞农村社会保障;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收益,若按农业产值的5%收取租金,每年也有750亿,可以拿出比如300—400亿搞农村社会保障;三是土地银行和土地信用社的经营收益,每年的收益应不少于500亿,拿出200亿搞农民社会保障应该不成问题。这三笔加起来,每年可以用于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是1000—1100亿,如果国家每年补贴1000—2000亿,那就是2000-3100亿,相当于每个农民每年约300-450元。如果重点解决养老保障问题,人均年可用资金在900—1350元。应该说以农民的土地产权为基础,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是完全可以操作起来的。

以农民土地产权为基础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另一个重要性在于,这样的保障体系是有产权基础的、农村人口广泛参与的、民主管理的制度体系。就像合作医疗一样,没有群众性的产权基础、广泛参与和民主管理是无法持续下去的。

——农村公共产品既靠财政买单也要靠土地收益买单,让土地产权收益成为农村公共产品的经济基础

现在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主要有两个主体。一个是国家,如六小(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工程建设、教育和合作医疗补贴等;另一个是农民集资——所谓的一事一议。国家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教育医疗的投入是必须的,但村内的公共服务(道路、水利、文化、体育等建设及其维护),国家短期内难以提供,必须以村民自己解决为主。如何解决呢?对绝大多数村庄而言,现实的选择当然是用村民共有的土地产权收益解决,国家可予以适当补贴。如果土地承包费按农业产值的5%收取,每年是750多亿,可以从中拿100—150亿做村内的公共服务,国家可以拿出400-500亿进行补贴。

如果农村的各项制度能够按照现代制度体系的框架得以完善,农村的制度体系就能比较顺利的与城市制度体系对接,农村人进城或返乡、城市人下乡或返城都能够自由的进入和退出。只有这样,才能废除“一个国家两种人民”的制度安排,才能实现城乡的制度统一和协调发展。

——全面清理农村债权债务,全面实现农民的产权收益

目前,全国村级债务至少2500亿以上,其中相当大的部分是教育、电信、电力、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欠下的。这些基础设施现在都是有收益的,都是优良资产。应该将本来属于农民的产权还给农民,让农民分享所有者产权收益;也可以将村集体所欠的债务转移给享有垄断地位的电信部门、电力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等。

农村集体的债务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它直接的后果是强势人群对弱势人群的剥夺;间接的影响是导致农村土地非法、变相私有化。假如农村土地私有化是一个依法的理性的经济过程,那倒是无话可说了。如果由于“国家”对农民的剥夺导致农民负债,由强势的债主非法、变相的推行农村土地“私有化”,这是共产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不容的。所以,解决农村债务的问题,是国家的事,是政府的责任,是电力、电信等等大集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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