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转型期的公民文化培育
【摘要】新制度的产生并不会随之带来一种新的政治文化,而没有新的政治文化,新的制度就有名无实。因此,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不仅要注重宪政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还必须关注公民政治意识的孵化,即公民文化的培育。因为公民文化是一种平衡的政治取向,维权以守法为要旨,议政以认同为基础,参与以有序为前提,纷争以节制为条件,批评以宽容为原则,其特质是理性处世论事。公民文化培育的前提是推行公民教育,关键在于提高公民素质,基础是创造条件积极鼓励公民践行政治活动。这是培育公民文化的三个重要方面,也可以说是一个内在的逻辑发展过程。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公民文化;公民教育;公民素质;公民活动
【作者简介】张华青,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发展与文化、政府公共关系。
【中图分类号】D5;D0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5574(2004)04-0033-06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先是学习西方的技术,即洋务运动;甲午战败后发现是制度问题,结果发生流产的戊戌变法。辛亥革命从制度上打破了专制枷锁,建立起以西方政治制度为蓝本的共和政体,但公民政治文化土壤却远未形成,专制主义仍无时不刻地影响甚至支配着国家的政治生活和人们的思维、心理和行为,传统的臣民文化依然是指导政治生活和政治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从而造成了民主其名、专制其实的局面。卡·科恩指出:其实,“民主的机器是由其成员的风格来润滑的”[1](p173)。于是,新文化运动风起云涌,试图实验早先梁启超所提倡的“新民”教育,即抛弃臣民意识,建立主权在民的公民意识。由此可见,新制度的产生并不会随之带来一种新的政治文化,没有新的政治文化,新的制度就有名无实。一种新制度的有效性,一定要有相应的政治文化与之配套,不然社会发展就会失衡畸形。从这个意义上看,政治文化的重要性其实并不逊色于政治制度,甚至可以说它滋养了一种制度。也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设计宪政制度时,需要对传统的臣民文化进行批判和荡涤,大力培育以民主信念、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文化。因为公民文化是一种平衡的政治取向,维权以守法为要旨,议政以认同为基础,参与以有序为前提,纷争以节制为条件,批评以宽容为原则,其特质是理性处世论事。
? 据此分析,公民文化不仅是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底蕴,而且是维持社会稳定的“稳压器”。因此,社会转型时期不仅要注重宪政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还须关注公民政治意识的孵化,即公民文化的培育。笔者以为,公民文化的培育首先是要进行公民教育,以此提高公民素质,并创造条件积极鼓励公民践行政治活动。这是培育公民文化的三个重要方面,也可以说是一个内在的逻辑发展过程。
一、推行公民教育是公民文化培育的前提
从历史发展的视角看,公民教育乃是市场经济和大工业发展的产物,因而也是西方近代国家主义的产物。一般说来,它与民主共和的宪政制度相伴随而生。而中国传统社会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加专制主义,惟有臣民,没有公民;惟有伦理说教,没有公民教育。即使新中国建立后,由于极左思潮的泛滥和影响,长期以来我们只偏重思想政治教育,忽视公民教育。当然,笔者并不否认思想政治教育与公民教育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二者并不存在完全的替代关系。前者着重于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教育;后者是通过社会化过程的各种管道,培育人的国家意识、法制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契约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自主意识、宽容妥协意识等理性处世论事的意识,这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
随着中国社会20多年的渐进式变革,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导致传统社会的基础渐趋瓦解,由此也引发了社会生产方式、人们的生活方式及观念形态的变化。从政治上看,部分民众的公民文化心理开始逐渐孕育并生长起来,狭隘顺从心理向参与心理转变,人治意识向法治意识转化,等级依附向平等交往发展。但是,一种新的公民观念产生的同时,却又无法摆脱几千年的传统政治文化惯性造成的心理定势,犹如“被松绑的四肢”松绑后也难以很快复原。正因为这样,剧烈的社会变革容易导致人们的心态失衡,往往出现困惑、失望和焦虑,进而由激烈的心理冲突引发政治行为的偏差和失范,如权利意识增强而法制意识淡薄,平等意识强化而契约意识淡化,自主意识确立而社会责任意识缺乏等等。因此,推行公民教育迫在眉睫,这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培育公民文化的重要前提。
? 在民主共和的宪政时代,公民教育的主要作用是传授和训练民众以理性方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尽管其内容也许在各个国家不尽相同,但基本核心无疑在于培养民众的公民意识,这一点是基本一致的。公民意识是一种理性处世论事的政治意识,“当民众独立面对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以及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和积极参与。”[2](p196)具体说来,公民意识就是民众对自己在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所处地位的认识,在认知上对其自身公民角色的了解;在情感上对国家和特定社群的认同,懂得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价值选择上奉行有序参与、平等节制、妥协宽容的理性议事规则。有西方学者对此评价说,“一个具有公民意识的人,不仅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好公民’,即一个具有爱国、忠诚及服从国家的品质的人;而且还是一个对国家评头论足,有能力并愿意参与其改进的人。”[3](p3)
? 大凡略懂现代政治常识的人都知晓,要有健全的国家,首先必须有健全的人民。用列宁的话来描述,“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且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4](p243)这里所言及之健全的人民,实际上就是指民众的公民意识。李慎之先生更是一针见血地道明,“中国现在与先进国家的最大差距,我看就在人民的公民意识方面。”而且说,如有再活一次的可能,他愿将自己的第二次人生全部奉献给中国的公民教育[2](p196)。由此可见,惟有通过公民教育促使民众确立浓厚的公民意识,并内化为一种理性的公民行为,才会崇尚民主、自由和法制,积极而有序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才会尊重差异,认同妥协、宽容和协商,具有权利与责任、国家认同与国际视野等观念。所以,公民教育是培育公民文化的重要前提条件。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民意识的确立也离不开行使国家权力的强势主体——政府,它必须严格遵照宪法来规范和限定自身的权力范围、活动方式,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民主的公民社会就是以此为根基的。
二、提高公民素质是公民文化培育的关键
公民文化培育除抓好推进公民教育这一外部条件外,关键还须提高公民素质,这是公民文化效能的重要表征。一般而言,素质是对一个人在先天的基础上,通过后天的学习和实践补偿机会所形成的性格、毅力、兴趣和气质等总的概括。如前所述,在传统中国社会,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血缘关系的宗法制度和大一统的封建皇权意识驱使每一个中国人“把自己看作是最卑贱的,自信生下来是专门给皇帝拉车的”[5](p143)臣民,他们的政治心理特征是封闭性、保守性、趋同性和依附性等。按照马克思的分析,这种小农经济的臣民政治心态在一定的条件下又极易变异,往往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蜕化为无政府主义和暴力取向。很显然,这二者有悖于宪政民主的要义,同现代政治文明架构下的公民文化是格格不入的。
从整体上来说,社会转型时期我国民众的公民素质还不高,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还不相适应。一个人自呱呱坠地起就具有公民(citizen)身份,但并不会随之而具有公民素质,即人的公民性(citizenship)。公民素质是人在后天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由教育和演练而习得的,同时也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渐累积、成熟起来的。尽管中国的改革开放改变了臣民文化所赖以存在的物质经济基础,但数千年积淀下来的传统政治心理不可能在人们的头脑中完全抹去,大量的封建传统观念还继续残留并会作用于现实政治生活,比如重等级轻平等、重权威轻个性、重人治轻法治、重权力轻权利。正因为这样,提高公民素质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非常重要且十分紧迫的任务。那末,提高公民素质从何入手,抑或该抓住哪几个方面?
第一、提高公民认知。公民认知,亦即公民的政治认知能力,是指公民对国家政治知识的认识和了解,它包括对宪法、政治体制、权力运作程序、民主价值观念、政治派别以及政治竞争规则的认识和了解。一般而言,由政治认知能力因素所形成的印象和观点,是公民借以形成政治情感体验并产生一定政治意向和显现一定政治行为的基础。“如果一个人对其所处社会的制度都不甚了解,甚至一无所知,那么,要他成为‘恰当评价’并‘积极参与’社会的合格公民,显然是无从谈起的。”[6](p24)在宪政民主国家,一般较早开展公民教育,加之国家机构的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和程序公开透明,传递政治资讯的管道畅通,政治竞争的周期性明显以及民间社团活动的普遍化,因而公民对政治的认知不管在知性还是理性层面都较为深入。反观我国现实政治生活,有相当一部分人根本就不懂得什么是政治制度,对政治生活的理解绝大部分是任凭自己的感觉。这种情况就难以形成正确的政治认知,并容易产生政治偏见与成见,导致非理性的政治行为。公民缺乏一定的政治认知能力,不仅是公民素质缺损的一个内在原因,更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根源之一。
? 第二、增强公民理性。理性是人类独有的一种精神力量。所谓公民理性,是指公民社会中的人在参与政治活动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用以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欲望和行为的精神力量,其最基本的构成要件是信任、妥协和宽容。首先,信任有助于促进公民与政府、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合作,如果缺乏这种信任意识,民主政治是难以成型的。在一个宪政制的民主国度,一整套具有普遍信任感的社会态度,往往会形成一种超越于和高于政治分歧的共同体意识,尤其国难当头、国家出现危机时更是如此。同时,信任可以充当个人和政治系统之间的“稳压器”,能够减少普通民众盲目卷入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群众运动的可能性;其次,妥协有助于在政治共同体内承认别人利益的同时保护自己的利益。阿克顿曾说过一句话,“妥协是政治的灵魂。”[7](p181)由于人类在需求上的共性和欲望的无限性,加之资源的稀缺性,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不至于在无谓的冲突,尤其是剧烈的暴力冲突中毁灭整个社会,妥协就是一个双赢的选择。即使有些人没有实现绝对的利益,但他们的基本权利可以得到保证,政治共同体在良性循环中可以长期处于稳定发展的态势;再者,宽容是各政治主体间在相互理解基础上的互相宽大对待。尽管妥协是对他人利益的认同,但如果各政治主体间缺乏宽容精神,即使达成妥协也只是暂时的休战,而只有从心底里互相认可对方,从心底里互相宽大对方,才会有长期稳固的妥协。在宪政制度框架内,各种主体间的相互宽容在社会公共事务处理上,一般以和平的方式、以合法的路径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而不是运用暴力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对此,费孝通的分析鞭辟入里,“我们与西方比,缺了‘文艺复兴’的一段,缺乏个人对理性的重视,这个方面,我们也需要补课,这决定着人的素质。”[8]
? 第三、完善公民人格。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这一命题,明确肯定人在本质上所具有的政治属性。公民人格旨在说明政治社会中具有特定的主观世界的人,或者说在政治共同体中不受外力影响而形成独特的政治自我。它一般首先强调的是,作为民主社会个体的人所具有的独立的政治意识。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恰恰是一道阻碍独立人格形成的隐性屏障,它贬斥个人,剥夺人的权利,扭曲人的本性。人一旦缺乏个体独立意识,就会失去自我感,随即丧失主动性和进取性,无法体现内在潜力和价值。这样,作为公民人格最基本要素的独立政治意识也就不可能形成和完善。然而,宪政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关系到一国民众的根本利益,其合理程度取决于公正的实现度与效率的高低。而这二者均需要具有独立意志和权利意识的公民广泛参与政治事务,因此独立性是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基本前提,也是完善公民人格的重要内容。
三、践行公民活动是公民文化培育的基础
在培育公民文化的过程中,无论是作为前提条件的公民教育,还是作为关键要素的公民素质,惟有通过实际政治生活的检验方能得以体现,并可测试公民文化建设与发展的程度。毛泽东在《实践论》一文中指出:“中国人有句老话‘不入虎穴,焉得虎子’。这句话对于人们的实践是真理,对于认识论也是真理,离开实践的认识是不可能的。”[9](p265)这里,笔者之所以把践行公民活动视作培育公民文化的基础,其原委就在于缺乏公民活动实践这一基础,公民文化犹如沙滩筑坝,经不起海水的任何拍打或冲刷,而臣民文化依然形隐神存,有碍中国社会的转型进程。
践行公民活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民活动,是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维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实施公共监督,参加社团组织等等;狭义上的公民活动,仅指旨在自觉影响政治过程的公民政治参与。但二者具有诸多共同之处:其一,内容上都有助于公民在实践中感悟到公民文化的内涵,理解公民文化的要义,从而在潜移默化中培育民主政治内在根基的公民文化意识;其二,在外部条件上,均需要政府加大教育投资力度,提供培养公民政治兴趣和技能训练的场所及物质支持,提高决策透明度,增加资讯和监督管道,创设宽松的政治氛围,规范政府行为;其三,形式上均表现为公民积极参与政治活动,既关注政治输入,又关注政治输出,具有较强的公民政治责任感;其四,维护并行使公民政治权利是践行公民活动的核心。根据现代政治学理论,公民要真正实现自己主权的前提是拥有进行政治活动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政治权利。这里,公民政治权利作为践行公民活动的一种标识,从客观作用上说,它提醒政府注意不要逾越权力的法定界限;从主观意义上来看,一旦政府滥用公共权力或有不当行为时,这些权利可以保障公民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理性的积极抗争,迫使政府收回它的权力触角或改变不当行为。因此,就公民文化的培育而言,国家不仅要保障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而且还必须肯定公民为争取和捍卫自身政治权利的要求和行为。
? 政治文化是一套价值系统。而中国社会数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积淀在民众心理层面的政治价值意识与行为取向所显现的臣民文化主要以王权主义为核心,内涵是王权至上和王权崇拜。帝王的权力完全吞没了民众的权利,权力崇拜意识牢牢扎根于社会之中。而且,有宪法不一定有法治,有法律规定并不一定意味着公民政治权利在事实上的实现。正因为这样,我国的宪法正式载入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一原则,以胡锦涛为首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也一再强调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无论是保护人权还是以人为本,都涵盖了确立公民政治权利,重新构筑公民政治权利与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的基本思想。
? 当前,中国社会在转型过程中要践行公民政治活动,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宗旨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第一、公民有权选举他们认为合格的人作为行政首长,以防止公共权力的腐败;有权撤换和罢免以权谋私、滥用公权和不当行为的行政首长,以保证公权机构的肌体健康,提高行政效能。与此直接相关的是,在全民族文化素质不断提高的同时,国家应该提高立法机构代表的直选层次或者说扩大直选范围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苏俄在1936年斯大林宪法颁布后便实现全国最高苏维埃代表的直接选举。第二、公民有权将社会生活实践中的所见、所闻、所思形之于外并享有传播给其他公民的权利,可以如实揭露政府机构及官员的腐败与官僚行为,可以对这些行为加以评论和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建议。第三、公民有权经批准为进行某种活动组织民间社会团体。第四、公民有权了解政府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有权知晓政府所掌控的非机密资讯。第五、公民有权举报、检举和控告政府机构及官员以权谋私、滥用公权和不当行为,并享有在遭到公权力侵害时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基于国家权力本质上具有相当的扩张性,因而宪法条文载明的公民政治权利必须要有明确而又具体的保障措施,否则,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公民政治权利只能处于虚置状态,更何况一旦遭到国家强权吞噬时立马会显得无能为力。中国的“文化大革命”践踏公民政治权利就是最好的佐证。总之,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变革应该通过对国家权力的约束来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公民也惟有以此为前提才能充分舒展自己的本质力量,发展出作为公民而挺立的精神文化特征。
? 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但传统的臣民文化又是沉重的历史包袱,不可能在一个短时期内轻易卸掉。因此,我们只有在现有的三个文明建设不断深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抓住推行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质和践行公民活动三个环节加大公民文化培育的力度,以此使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意识基础不断趋于成熟和完善。可以说,公民文化培育既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进程的必然逻辑和基本趋势,也是中国社会现实对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卡尔·科恩:《论民主》,上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2]转引自潘一禾《观念与体制——政治文化的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
[3]hirly H? Engle and Anna S? Ochoa: Education for Democracy Citizenship, Teacher College press, Columbia University, 1988。
[4]《列宁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5]黑格尔:《历史哲学》,上海书店1999年版。
[6]苏崇德:《比较思想政治教育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
[7]阿克顿:《自由史论》,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8]转引自吴增基等《理性精神的呼唤》,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扉页。
[9]《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8年版。
?(责任编辑:李济时)